【例:我公司為員工提供午餐外賣,支付給快餐公司的午餐費,對方公司開具了發票,內容開具為餐費。請問這樣的發票能正常入職工福利費嗎?會計和稅務處理方式一樣嗎?】
答:
政策一:《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政策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政策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根據上述規定,為職工統一供應午餐的支出,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前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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