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多企業單位負責人甚至財務人員覺得會議費(會務費)沒什么限制可以隨便開些會務發票進行列支,甚至把很多酒店就餐的發票改為會務發票報銷。那么稅收法規是否真的沒要求呢?
我們可以來分析一下:
1、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對于會議費沒有明文給予比例限制。
2、各地稅務機關實務中主要按原來《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目前已全文作廢)的規定進行掌握。該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3、從相關規定總結來看,可以提煉出會議費的列支要求主要為4點:與收入有關、真實發生、合理開支、合法憑證。
(1)與收入有關:指該會議內容必須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包括企業內部會議、客戶或供應商會議。
(2)真實發生:指該會議必須是真實發生的,不是虛構的。
(3)合理開支:指該會議費支出必須合理,符合當地經辦酒店的價格標準。
(4)合法憑證:指稅前列支必須取得合規的發票。
4、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如何把握上述4點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呢,我們建議至少做到如下幾點:
(1)會前準備:應有會議通知和會議活動目錄。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參會人員等。涉及外部客戶或供應商的,還應有統一發出的會議邀請函。
(2)酒店接洽:應有酒店關于本次會議的報價單,以及敲定后的“服務協議”。需要預付會議費的,應轉賬支付預付款給酒店,收取酒店開具的收款收據。
(3)會議當中:應有簽到手冊、會議紀要、會議現場照片。
(4)會議結束:應取得酒店開具的關于本次會議費的發票和有關支出的明細清單(比如:會場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餐費、住宿費等)。轉賬支付剩余會議費。
(5)會議費報銷:統一由會務組負責人把會議有關材料和發票整理匯總后統一提交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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