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企業或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有明確規定。寧波公司注冊從三個方面來講述一下對注冊資本額及出資期限的規定。
(1) 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
a)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b)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c)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d)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e)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寧波公司注冊人代辦人員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商務部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2) 對出資期限的規定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準,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準登記注冊。
根據《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寧波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 對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寧波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一些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這類行業,應符合這些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