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以及寧波公司注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2、 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3、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 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 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提交相關批文或證明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6、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注:在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寧波公司注冊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公司的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