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司注冊分析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限制和權利: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寧波公司注冊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企業的主體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出資范圍不同: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5.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和股東的區別:有限合伙人是合伙寧波公司注冊中一種合伙方式,相對于無限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依據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無限合伙人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