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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公司注冊: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6、主管部門(出資人)的出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7、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企業法人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申請開業的企業法人,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經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取得的分支機構核轉函。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適用本規范。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