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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浙江省工商局召開貫徹實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新聞發布會,浙江已建成向社會高度開放的全省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并于10月1日開通,該平臺將于10月1日起正式開通運行企業年度公示功能和企業即時信息公示功能,接收企業年度報告;公眾通過平臺可查詢全省所有企業、個體戶的登記信息、違法失信記錄。同時,《條例》規定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后,企業將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工商機關對企業實施隨機抽查,未按規定期限公示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的企業將被拉入“異常名錄”管理。
嚴管“基石”《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出臺
自今年2月7日國務院批準發布《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來,放寬準入的各項改革在我省依法有序推進,登記制度的改革已經激發了市場活力與民間創業熱情,取得良好的社會反響,“寬進”的改革紅利已經顯現。新政實施以來市場主體數量出現較快增長,今年1-8月,全省共新設企業14.8萬戶,到2014年8月底,全省在冊企業總數達到119.51萬戶,同比增長16.35%;全省共有各類市場主體總量400.75萬戶,首次突破了400萬戶,同比增長9.51%。市場活力競相迸發,民間創業熱情高漲,獲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管制度已迫在眉睫。經過歷時半年多的調研、修改,“嚴管”的重要基石——《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于今年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8月7日李克強總理簽署了這個條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配套制度,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下發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五個規章也將同時實施。
《條例》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是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也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建設,對實施“寬進嚴管”,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實施帶來的六大變革
《條例》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據,也是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具體行動。《條例》的制定,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所有企業的自主公示信息及各層級政府的行政許可和執法處罰信息均向社會公示。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對這些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按照《條例》的要求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確定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我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經建成。截止8月30日,系統共收錄全省256.3萬戶企業(包括在冊企業和注吊銷企業)的登記備案信息,并做到企業新登記、新備案信息實時公示;共接受公眾查詢443萬余次,在全國各省公示系統訪問排名中位居前五。社會公眾反響良好。10月1日以后,這個系統將正式開通運行企業年度公示功能和企業即時信息公示功能。屆時,全省近400萬市場主體的信息將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開放,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登記該平臺進行企業信息查詢。
——廢止年檢,啟動企業網上年度報告制度。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等。年度報告需要覆蓋的內容還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這一類信息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據了解,企業報送年度報告采取全程互聯網網上申報方式,為了確保填報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必須對報送企業的真實身份進行確認。基于近十年時間針對企業數字證書的應用推廣成果,目前企業數字證書在企業的覆蓋率已經超過50%,在此基礎上,工商部門支持企業通過企業數字證書進行年度報告申報,此種方式安全、便捷,且具備互聯網應用的法律效力。同時,作為輔助手段,工商部門也提供企業聯絡員備案的方式,滿足對企業數字證書使用存在一定障礙的企業進行年度報告的報送。
為穩妥地在全省推行這項事關全省所有企業的重大改革舉措,浙江省工商局先期選擇在杭州市開展企業信息公示的試點。9月1日起,杭州試行內資企業實施年度報告工作。試行三天,截止今天上午9時,已有4100多家企業登錄杭州市年度報告系統進行年度報告操作,已有3305余家進行了備案操作,895家企業成功提交了年度報告。
——對企業公示和年報信息將開展隨機抽查監督。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準確,根據條例規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違規企業被打上“經營異常”標簽。
針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條例規定,此類企業將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根據條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對違規企業各政府部門聯動信用約束。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對失信企業開辟信用修復通道。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所修改的前后內容需同時公示;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表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我國將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范企業。《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強化了信用約束措施,不再依靠傳統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是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其次,《條例》體現了部門聯動響應,在公示企業信息方面,《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各部門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在信用約束方面,各部門將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同時,《條例》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政府部門不對公示的信息事先審查,信息一經公示,全社會即可查詢,將企業對政府負責轉變為企業對社會負責,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此外,《條例》推動形成社會共治。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業信息透明化,能夠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利用社會化監督來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監管,做到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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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企業該如何報送企業年報?
工商解答:《條例》明確規定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原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廢止。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企業直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無需提交紙質材料,方便快捷;第二,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直接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企業對公示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凸顯企業主體責任;第三,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免費供社會查詢,實現資源共享。
實行年報公示制度后,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電子化報告方式,登錄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或各登記機關的門戶網站報送上一年度報告,申報成功后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數字證書)方式登錄填報的企業,填報后直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未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營業執照)方式的,應當事先到登記機關辦理年報聯系人和手機號碼的備案手續,工商部門只向經過備案的手機號碼發送年報登錄密碼,年報聯系人或手機號碼有變化的應當先辦理備案手續再進行年度報告操作。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采取紙質報告方式,由個體工商戶領取或下載年度報告表,填寫并簽字蓋章后,直接提交或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登記機關,鼓勵個體工商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
由于受《條例》出臺時間的影響,2013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報送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按法定時間,即1月1日至6月30日。
問題二:年報與年檢有什么區別?
工商解答: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國家工商總局文件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企業的年檢,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制度。
企業年檢從1982年開始實施,是工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的登記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是行政許可后續監管的一種方式。而企業年度報告,是企業每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并向社會公示的模式,是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經營與資產情況的一種方式。
除了在申報時間期限調整之外(年檢為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報告為1月1日至6月30日),二者相比,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
區別一、“工商部門強制檢查”變為“企業自主申報公示”
企業年檢制度從本質上講,是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后,定期對企業的登記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法定制度,檢查內容、檢查程序、檢查要求等方面都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接受年度檢查,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將被處罰。
年度報告制度則是企業自行通過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填報資料,工商部門對填報內容不審查,所有填報內容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區別二、從“提交書式材料”變為“全程電子報告”
年檢時,企業法人要提交年檢報告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許可證復印件、分支機構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等多項書面材料,這些材料在年檢通過后存入企業登記檔案。材料多,要求高,最少也有10多頁。有些股份公司、集團公司的材料,年檢材料多達200、300多頁,這些材料還需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加蓋公章等。
年度報告則全部在網上操作,企業只要登錄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填寫,保存提交后即可。無需紙質材料,無需法定代表人簽字,無需加蓋公章,省時省力省心。企業與工商管理人員不見面、不審查、不收材料,因此原先反映較多的年檢搭車收費、年檢難現象將不復存在。
區別三、從“事前依法規范”變為“事后抽查監督”
工商部門以年檢的方式,相當于是給企業做一次“體檢”,看看企業是否生病健康出問題,有狀況的直接治療,治好了才能出院。是一種事先發現、事先防范的管理方式。
實施年報報告制度后,企業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企業自行負責,但如何能防止企業亂填亂報,隱瞞真實情況呢?這次改革中啟用了“年度報告抽查”的管理方式,對年報后續監管以隨機抽查和舉報核查兩種檢查方式相結合,對企業填報公示的內容進行事后核查,發現問題依法糾正,對弄虛作假的企業采取。相應監管監控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區別四、從“罰款吊照處罰”變為“異常名錄公示”
年檢制度規定,企業不參加年檢的,工商部門將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其中公司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責令改正拒不接受年檢,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處罰規定非常嚴格。
實施年報制度后,企業不按規定進行年報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如之后又補報的,可以申請從名錄中移出。連續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清單。這類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清單的企業向社會公示,提供社會公眾查詢,相關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授予榮譽等工作中采取限制或禁入等約束措施。
問題三:年報在監管上是不是比年檢放松了?
工商解答:《條例》實施后,社會上可能會有一種認識的誤區,認為監管比以前松了,可以放任了,其實這是對改革的一種錯誤的認知。國務院《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具體落實,它對企業的管理不僅不是放松了,在某種意義上講,可以說是更嚴格了。但監管的理念、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都與過去大不相同了。
首先,變政府一家管為社會共同管。通過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你的經營誠信情況將向全社會公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業信息透明化,能夠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利用社會化監督來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監管,做到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
第二,變資金罰為信譽罰。企業的信譽在很多企業看來,比你處罰他100萬、200萬都對他的影響更大。有些違法違規的失信企業說你罰我錢吧,別給我公示,這種情況過去是很多的。
第三,對失信企業的處置將更嚴。《條例》當中規定了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如果進入異常經營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從政府角度講,企業參加政府的招標,參加政府的土地招拍掛,參加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等等,就要受到影響,或者是被排斥在外,或者是不能參加了。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四,社會監督將形成一處受限處處受限的約束機制。通過企業信息公示這項制度,能夠讓社會和市場的監督力量發揮作用。今后企業的信用記錄好與壞,全社會都可以看到。誰要與這個企業做生意,無論是訂貨,買產品,還銀行信貸,都要看這個企業信用記錄,企業如果失信就可能失去交易機會,失去市場,甚至可能被限貸。過去是一只眼睛在監督企業,現在是千千萬萬雙眼睛在審視和監督企業的經營行為,通過信息公示制度,失信的企業、有污點記錄的企業就將會寸步難行,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一處受限、處處受限的企業監督機制。